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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

发布时间:2025-10-25 02:37:05点击量: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吉美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号)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鹏、时任董事会秘书焦立然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鹏、焦立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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